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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房地产业诚信自律公约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公信力,树立行业良好社会形象,建立自我约束、自我规范机制,营造诚信经营、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由惠州市房地产业协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会会员及全行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共同自觉遵守、自我约束。欢迎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新闻媒体和消费者共同监督。 第二章 自律规范 第三条 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共同抵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第四条 树立诚信经营理念,遵循公平竞争的市场原则,倡导行业内公平、有序竞争,反对和制止企业间的相互诋毁及不正当竞争,提倡相互沟通、协作、信息共享,共同维护行业整体利益;主张与合作企业及行业外相关利益主体建立诚信合作机制。 第五条 严格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要求进行开发建设。 第六条 服从国家的宏观调控要求,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和城市规划,认真履行企业的社会责任,按照审定的规划设计要求建设,不侵占绿地,不违规超建,按规划要求完成市政公建配套,按照施工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文明施工。 坚决落实国家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的有关政策,积极参与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等政策性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 第七条 认真执行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理、验收备案等制度,遵守操作规程,科学地进行建设施工;不使用不合格建材、构配件和设备。 第八条 人居建设要树立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科学发展观,符合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要求,妥善保护环境与文化遗产。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节约能源,大力开发、利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以循环经济理念灌输于建筑物建造、使用、管理、毁灭的生命周期全过程。 第九条 依照法定程序获取拆迁许可证并进行拆迁评估。按照拆迁许可证确定的范围文明拆迁,不超范围拆迁,不野蛮拆迁,不激化矛盾。 第十条 严格执行商品房预(销)售制度,取得预售许可证后要按规定时间销售,预(销)售合同网上即时备案。 第十一条 营造“令人放心的购房环境”,在商品房预(销)售现场显著位置公示相关法律证明,如: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商品房屋产权登记备案证等。 第十二条 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前,向购房人明示合同条文及业主临时公约。 第十三条 严格遵守《价格法》、《广东省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等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实行明码实价,坚决杜绝销售人员、代理机构采取任何形式囤积房源、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不正当价格行为。协会内不搞价格联盟。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商品房广告管理的有关规定,广告发布坚持真实、合法、科学、准确的原则。广告宣传中不得含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和用语,向消费者传递真实信息。 第十五条 做好商品房买卖合同联机备案工作,真实、准确、及时地向行政主管部门上报企业经营信息、数据。 第十六条 所售房产面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计算、测量;建筑面积应标明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建筑面积,不擅自出租或出售公摊部分的产权;如出现质量问题在包修期限内及时予以保修。 第十七条 交付使用房屋时,提供规范、内容详实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房屋交付使用后,在约定时限内协助业主办理房地产证。 第十八条 真实编制企业财务和统计报表,不做假帐,依时纳税,不偷逃税费。 第十九条 自觉按照有关规定选聘合法物业管理公司进行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条 建立完善的企业内部监督机制,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妥善处理业主的投诉。 第二十一条 经营活动中,坚持公平竞争,不采取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取商业机会和商业利益。 第三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二条 市房协理事会、监事会负责检查督促行业自律公约的落实,调解企业之间的矛盾纠纷。对违规的企业和有关人员提出处理建议,经理事会批准,作出自律性的处罚。 第二十三条 对有违反本公约行为的会员单位,由惠州市房地产业协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警告、业内通报或撤销其会员资格;非会员单位通过媒体予以曝光,情节严重的将列为行业不合作对象。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对于侵害房地产开发企业共同合法利益的行为,任何单位都有权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约的相关规定,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制止。 第二十五条 在本公约施行中遇到的问题,任何房地产开发企业均有权要求惠州市房地产业协会给予帮助和指导。因会员单位违反本公约,使有关会员单位利益或全体会员单位共同利益受到侵害时,受侵害的会员单位可以向惠州市房地产业协会申诉,请求帮助维护其自身合法利益或全体会员单位共同利益。 第二十六条 所有会员单位均有义务大力宣传本公约,教育本单位员工按照本公约之约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并在单位内部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保证本公约的正常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公约由惠州市房地产业协会监督施行。 第二十八条 本公约由惠州市房地产业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公约内容如有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规定相抵触的,应按相关规定执行。 本公约经惠州市房地产业协会2011年五届一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2011年4月28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