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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是:惠州市房地产业协会,英译名:HUIZHOU REAL ESTATE ASSOCIATION,缩写:HRE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惠州市内从事房地产的单位自愿参加组成的全市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行业和会员提供服务,维护行业、会员的合法权益和共同经济利益;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沟通会员和政府、社会之间的关系,发挥其促进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和谐的作用。积极推动惠州房地产业的改革,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为提高人民居住水平,加速惠州经济建设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惠州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惠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及惠州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惠州市。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为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下埔路23号金融大厦1403-1404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协助政府加强房地产业的行业管理,传达贯彻政府有关房地产业政策、法规、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接受与本行业利益有关政策的论证咨询,提出相关建议,维护会员和行业合法权益; (二)组织市场培训,发布市场信息,编辑专业刊物,开展行业调查、评估论证、培训、学习、交流、考察、咨询、展览展销等服务; (三)组织探讨研究房地产业的理论、方针、政策、规划、发展方向,向政府和主管部门提出建议。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涉及经营活动的争议; (四)参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的初审工作。配合主管部门制定行规行约和开展行检行评,提出涉及会员和行业利益的意见和建议,帮助提高企业素质,为会员服务; (五)加强会员和行业自律,健全会员信用档案,积极开展会员信用评价和行业信用体系建设;鼓励行业和会员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发布社会责任报告; (六)开展行业协会宗旨允许的业务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授权或者会员单位与其它单位、团体委托办理的其他业务; (七)组织行业在境内外开展展销活动,协助企业开拓市场;根据需要开展有利于本行业发展的其它业务活动,组织房地产企业和项目评价; (八)受理社会各界对房地产开发机构投诉,并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为惠州市内从事房地产的单位。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应持有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0元; (二)常务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0元; (三)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0元; (四)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8000元; (五)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六)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行业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行业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行业协会章程,将由本行业协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本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的过半数通过。 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审议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审议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七)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 (八)审议并决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九)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人数在50人以上的,根据需要可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常务理事通过。。 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四条 本会如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行业协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秘书长采用聘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常务副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行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本行业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每届任期4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按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审计,提交审议报告。 第四十一条 本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四十三条 本会在条件符合时,须按照中国共产党党章及有关文件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党组织在本会中发挥政治核心、政治引领和示范带动作用,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提出意见,推动本会和行业发展。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二)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三)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16年12月12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