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月25日起,在我市现行户口登记、迁移准入条件基础上,进一步拓宽我市落户渠道,即凡在本市持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的非户籍人员,本人或其配偶可以在房屋所在地申请迁入户口,其配偶、子女、父母可以随迁。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稳定居住入户事项的通知 为深化我市户籍制度改革,有序推进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更好促进全市人口和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就我市稳定居住入户政策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拓宽落户渠道。在我市现行户口登记、迁移准入条件基础上,进一步拓宽我市落户渠道,即凡在本市持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的非户籍人员,本人或其配偶可以在房屋所在地申请迁入户口,其配偶、子女、父母可以随迁。 二、办理要求。申请迁入户口的人员需符合上述落户条件,且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申请人应按照《持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入户业务办理规范》(见附件)要求,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如实提供相关审核材料。如申请人提供虚假信息,作出虚假承诺,提供变造、伪造或虚假材料的,经公安部门审查核实,终止其入户申请办理;已经入户的,公安部门按照户口管理有关规定予以注销,将户口退回原户口迁出地。 各有关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各自职能,抓紧制定具体配套措施,加强教育服务、就业创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养老服务等方面服务保障,并强化协同推进,确保户籍政策落实落地。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公安局反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