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共同维护惠州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秩序,促进惠州市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惠州市房地产业协会特制定惠州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责任书,要求新成立开发企业遵照执行,并在责任人处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一条 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城镇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的通知》(粤价[1997]19号)及《关于印发广东省新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管理规定的通知》(粤价[1999]126号)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 必须遵守“广东房企诚信联盟八项要求”,做到销售相关手续齐全;售楼宣传真实合法;售房条款平等合法;按期执行交楼约定;面积误差符合规定;开发工程质量合格;按法定期限办产权;前期物管合法守规。
第三条 在新建商品房交易中,做到销售信息真实、合法、全面;各项交易费用符合政策法规的要求,明码标价,不得将依法应由自身承担的各项收费转嫁购房者;不得强行推销及搭售商品和专门服务;不得在购房合同中设置不可预见费、待摊费用等不确定性费用;对承诺事项要切实履行。
第四条 不得违规销售,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不得向购房人收取定金、保证金、诚意金等预订性质的费用。办理房产证时不得代收住房专项维修基金。
第五条 必须自觉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及行业组织的指导、监督和管理。销售场所要标明市物价、行业协会、房产管理部门的投诉举报电话。
第六条 必须参加每年举办的房地产行业各类业务培训,提高行业整体管理水平和队伍专业素质。并积极参加房协组织的考察学习活动。
第七条 必须自觉维护行业形象与合法权益,不得做有损于行业形象及行业利益的行为。
第八条 开发企业之间应加强沟通,互学互帮,互相监督,共同维护行业的健康发展。
本责任书自单位签名时生效,惠州市房地产业协会作为本市唯一行业自律性组织,将严格按照责任书加强对开发企业经营行为进行的监督与管理,如发现开发企业不履行责任书条款,我会将对开发企业的违规行为采取警告、媒体通报等措施,违规情节严重者的我会将呈报惠州市规划建设局进行处理。
责任人:
单位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