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5日,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关于实施我市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项目商品住房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优惠政策的通知》,对于绿色二级建筑或被认定为装配式建筑的项目,贷款额度在可贷额度的基础上上浮20%,但不能超过公积金最高限额。
重磅!惠州市进一步明确装配式建筑实施范围
为推动装配式建筑可持续发展,提高装配式建筑比例,1月5日,市住建局发布《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装配式建筑实施范围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明确和优化我市装配式建筑实施范围。
《通知》明确,政府投资新建项目,单体地上总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及保障性住房,应当采用装配式建筑,实施比例为100%。社会投资新建项目方面,单体地上计容积率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厂房(含仓储用房)、研发用房,应当采用装配式建筑,实施比例为100%;地上计容积率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及以上居住建筑项目(含企业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和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应当采用装配式建筑,实施比例不低于35%。新型产业用地或商住用地等混合用地性质项目,应按规划单体建筑功能或类型对应上述要求采用装配式建筑。单体地上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及以下的新建建筑等六种情形可自愿选择合适的装配式建筑技术,不作装配式建筑评价要求。
据悉,按照国家《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或广东省《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要求,装配式建筑的认定装配率不得低于50%。
《通知》要求,新取得及重新核定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的项目,按照《通知》规定执行。对于《通知》实施之日前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的项目,应按《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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