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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新规:商品房预售房款直接存入监管账户惠州日报讯 近日,市长刘吉主持召开十二届155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新修订的《惠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等事项。 根据该办法,购房人应当按照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及期限,将商品房预售房款直接存入监管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另设账户收存商品房预售资金。对于已收取的购房意向金、定金等款项,应当按照规定,将其转为商品房价款存入监管账户。商品房预售资金进入监管账户后,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比例留存,并应当根据预售项目建设方案和施工进度向监管部门申报后续工程量及所需的资金、用款计划,以及所需的税费。监管账户对应所有监管项目办理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才可以申请解除账户的监管。 会议强调,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重要讲话精神,在全市推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保证商品房预售资金专款专用,依法维护购房人及房地产开发企业合法权益,对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一要强化监管合力。要遵循政府监管、银行配合、多方监督、专款专用的原则,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监管银行按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协议约定协同做好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工作,税务部门及时将涉税违法违规记录较多的企业通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二要坚持鼓励与惩罚并重。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给予诚信管理优良的房地产企业更多政策鼓励和扶持;对于企业行为较差、违规记录较多、群众投诉集中的企业加强其预售资金的收存和使用监管,对存在重大欠薪、偷税漏税等严重失信行为企业,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采取部门联合惩戒措施。三要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要坚持“房住不炒”定位,持续开展房地产市场运行监测和分析,强化房地产市场监管,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开发、交易、租赁、物业服务等行为,加强住房市场体系和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推动房地产产业健康发展。 会议还审议了其他事项。 |